天津开发区东旭海洋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同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开发某某海洋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5087号 原告:江苏同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城南园区纬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海洋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66号3-9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同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海洋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2022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同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计258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