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5087号
原告:江苏同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城南园区纬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海洋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66号3-9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同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海洋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2022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同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计258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