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2874号
原告:江苏同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园区纬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施红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凤,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海洋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8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刘佩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同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海洋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内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166元、保全费1,920元。
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同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海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