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俊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俊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3375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俊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衡山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俊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