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81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金耐达筑炉衬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世纪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金耐达筑炉衬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金耐达筑炉衬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301240元。进入执行后,本院依法向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并将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天津金耐达筑炉衬里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金耐达筑炉衬里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天津金耐达筑炉衬里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