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23民初2178号
原告:天津金耐达筑炉衬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世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恩松,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系天津金耐达筑炉衬里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胡殿选,董事长。
原告天津金耐达筑炉衬里有限公司与被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金耐达筑炉衬里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金耐达筑炉衬里有限公司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对其与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一事提出质疑,考虑到诉讼风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金耐达筑炉衬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98元,减半收取15549元,由天津金耐达筑炉衬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立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蔡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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