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财保39号
申请人:天津恒泰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806室0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长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南城建(北京)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G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恒泰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城建(北京)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存在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本案标的为557790元。申请人天津恒泰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7XXX90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150000元;冻结中南城建(北京)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七家支行、账号为02XXX21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300000元;冻结中南城建(北京)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1XXX16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107790元。申请人天津恒泰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681XXX64)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恒泰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150000元;
冻结中南城建(北京)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七家支行、账号为02XXX21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300000元;
冻结中南城建(北京)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1XXX16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107790元。
保全费3308.95元,申请人天津恒泰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