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8767号
原告:***,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大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大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8767号
原告:***,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大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大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