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大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8767号 原告:***,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大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大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8767号 原告:***,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大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大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