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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1127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新田小区19幢4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572948235B。
法定代表人:方锦富。
被执行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地乡柳叶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地乡叶坑下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127MF0587774F。
法定代表人:柳少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地乡柳叶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22)浙1127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22)浙1127执497号]。经本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均已执行完毕,本院已作履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