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昊庆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3民初356号 原告:安徽昊庆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东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南区增盛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原告安徽昊庆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昊庆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昊庆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昊庆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900元,由安徽昊庆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