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8050号
原告:***,男,194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90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苏 芳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