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宁0205民初116号
原告:宁夏山水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749071919。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50YX6B。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某,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史某某,住河南省濮阳市。
原告宁夏山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化工公司)与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苑建设公司)、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水化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鼎苑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水化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购气款37835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07元,合计384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生产各种工业气体的厂家,2024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单位因承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十一化建)C2管廊施工项目,向原告购买各种气体,累计下欠气体款共计37835元,被告史某某于2024年7月与原告结算,承诺2024年8月15日付清。后未付款,于2024年7月11日被告史某某再次承诺于2024年8月30日前付清,并分别给原告出具了结算单、证明各一份。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鼎苑建设公司辩称,山水化工公司与鼎苑建设公司并无合同关系,一是山水化工公司并未提供其向鼎苑建设公司供货的证据,二是鼎苑建设公司与山水化工公司之间未有资金往来。故山水化工公司向鼎苑建设公司主张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山水化工公司对鼎苑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史某某辩称,对欠款数额及事实无异议。针对事实和理由补充:当时包含其在内共三个合作伙伴参与该项目建设,因另两个合作伙伴中途退出,最后剩其自己,才给山水化工公司出了一份证明。这件事情其一人承担不了,山水化工公司应当将其与另两个合作伙伴一同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山水化工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鼎苑建设公司、史某某进行了质证,本院进行了认证:
证据一、气体供货结算单1页、证明1份,证明:自2024年3月至6月期间,鼎苑建设公司因在内蒙承建中国化学十一化建C2管廓工程购买原告生产各种气体,经该公司工地负责人史某某与原告结算,结算单由史某某签字并加盖鼎苑建设公司公章,共计下欠原告气款37835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鼎苑建设公司对该组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鼎苑建设公司并未在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从未向原告购买气体或支付相应款项,也从未见到或是原告举证的加盖印章的该材料,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并非鼎苑建设公司公章,原告主张的欠款与鼎苑建设公司无关。被告史某某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于结算单其出示证明因为他们三人共同承揽这个项目,他曾对原告提供了他们三个合作伙伴的全部信息。因该组证据由被告史某某出具,其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二、承诺书模板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4张,证明:鼎苑建设公司起草承诺书模板交由史某某进行抄写,以证明案涉工程所使用的公章是由其私自刻制的,与鼎苑建设公司无关的虚假内容。意图摆脱承担案涉工程中所造成的责任和债务的事实。同时证实史某某将鼎苑建设公司让其刻制的公章交回鼎苑建设公司,鼎苑建设公司管理人员(微信名:***)并未否认以及鼎苑建设公司管理人员***给史某某发送承诺书模板让其抄写,和史某某是借用的被告鼎苑公司资质承揽涉案工程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鼎苑建设公司对史某某与“***”聊天截图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史某某并未提交完整的聊天记录。完整的聊天记录可以显示,鼎苑建设公司人员对史某某私自刻制印章并不知情。史某某称其已将经公司同意其刻制的印章交回公司,鼎苑建设公司人员已经否认;对于史某某与***聊天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聊天内容所发送的承诺书模板所述并非本案事实,本案中史某某出具的承诺书与该承诺书模板内容完全不同。史某某所述系其抄写的,俨然与事实不符。史某某所书写的承诺书为自己根据本案事实所书写。史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判断自己书写行为的后果代价。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史某某所书写的承诺书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史某某对该组证据无异议,该证据是其截图发送的,对该证据予以认可。同时认为是鼎苑建设公司让其按照这个承诺书模板书写的,该承诺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没有私自刻制公章,是鼎苑建设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让其刻制公章用于中国化学十一化建C2管廊施工项目。因该证据源于史某某与微信名为“***”、“***”的微信聊天记录,史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进行认定。
证据三、《建设工程施工安装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量计价清单》《分包商承诺书》各1份,证明:案涉工程是鼎苑建设公司与中国化学十一化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计价清单,且鼎苑建设公司向发包方出具了工程施工的质量承诺书。案涉工程是鼎苑建设公司进行的施工,且系列的工程施工结算均是鼎苑建设公司,并且均是使用的本案中相同的公章。足以证明和中国化学十一化建签订的分包合同等相关手续及本案结算单、证明上的公章使用,鼎苑建设公司是明知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鼎苑建设公司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该合同及相关文件均非鼎苑建设公司出具,案涉工程由史某某实际施工,且该组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鼎苑公司是否承包上述工程,与原告是否与鼎苑建设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无关。上述文件上均不能显示史某某可代表鼎苑建设公司。被告史某某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因该组证据涉及工程项目与本案事实相关,均加盖有鼎苑建设公司与中国化学十一化建的公章及法人签名,客观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鼎苑建设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山水化工公司、史某某进行了质证,本院进行了认证:
《承诺书》1份,证明:鼎苑建设公司并没有使用原告的气体,原告与鼎苑建设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史某某给原告出具的结算单和证明材料上加盖的鼎苑建设公司公章是其私刻的,承诺书里史某某也明确承认他私刻公章的事实,同时史某某也向鼎苑建设公司承诺发生纠纷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原告若确有未付款项应由史某某支付,与鼎苑建设公司无关。经质证,原告山水化工公司对该证据三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因该承诺书系由鼎苑建设公司人员书写让史某某所抄写,并非史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史某某对该证据是其书写的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公章不是其私自刻制的。因史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但对证明目的需要结合全案进行认定。
史某某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鼎苑建设公司、山水化工公司进行了质证,本院进行了认证:
证据一、微信聊天截图2张,证明《承诺书》是由鼎苑建设公司***提供的模板让其照抄书写,公章是公司授权其刻制的用于承揽工程、签订合同以及施工全过程使用,在工程完工后交回鼎苑建设公司办公室主任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山水化工公司对该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予认可。该工程系鼎苑建设公司承包施工,所有的工程、合同、协议等有关公章均是鼎苑建设公司授权史某某所完成。对合同关系当中产生的责任、后果均应当由鼎苑建设公司所承担。本案中无论公章是否是鼎苑建设公司所授权刻制。事实是工程是鼎苑建设公司承包施工,原告所供气体均用于鼎苑建设公司承包工程,具体款项应当由鼎苑建设公司所承担。被告鼎苑建设公司认为史某某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首先,史某某提供的其与“***”的聊天记录并不完整,在该聊天记录下方“***”明确否认了不存在鼎苑建设公司同意让史某某私刻公章的情形,史某某只截取了对其有利的内容混淆客观事实。其次,关于承诺书,公司只是向史某某提供了模板,具体内容是史某某自己据实所写,不存在公司教唆或者让其完全抄写的情况,承诺书所述内容是史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原告山水化工公司对该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予认可,被告鼎苑建设公司对证据的部分事实予以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但对证明目的需要结合全案进行认定。
证据二、微信聊天截图2张,证明:案涉项目史某某、***和***是合伙人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山水化工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鼎苑建设公司内部承包合伙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被告鼎苑建设公司对该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鼎苑建设公司未参与实际施工,对史某某的合伙事情不知情,该组证据与鼎苑公司无关。因山水化工公司、鼎苑建设公司对该证据均不认可,且史某某未提供完整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始载体,本院对该证据及证明目的均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4月28日,鼎苑建设公司与中国化学十一化建就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煤制烯烃项目C2管廊部分安装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安装)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因该项目施工需要,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6月20日期间,鼎苑建设公司在山水化工公司处购买氧气、氩气等气体。2024年7月5日,山水化工公司针对上述期间供应的气体出具结算单,由史某某签字并加盖鼎苑建设公司公章进行确认,并承诺于2024年8月15日结清。2024年7月11日,针对前述购气款结算一事,史某某向山水化工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共计气体费用37835元,费用于2024年8月30日前付清”,同时史某某在该证明上签名且加盖鼎苑建设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涉气体的交易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山水化工公司一直根据史某某的要求持续向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煤制烯烃项目C2管廊项目安装工程供应气体,该项目安装工程系鼎苑建设公司与中国化学十一化建签订合同所承包,交易过程中,史某某出具的证明以及在气体供货结算单上均加盖了鼎苑建设公司公章,基于以上事实,山水化工公司有理由相信史某某以鼎苑建设公司的名义从山水化工公司购买气体,案涉气体的买受人系鼎苑建设公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史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鼎苑建设公司承担。鼎苑建设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结算单和证明材料中的印章虽不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此,山水化工公司提交鼎苑建设公司与中国化学十一化建就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煤制烯烃项目C2管廊部分安装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安装)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中使用过该枚公章,故山水化工公司要求鼎苑建设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鼎苑建设公司提交的《承诺书》属于其与史某某之间的约定,以此抗辩其不是承担案涉货款支付主体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承担责任后可依该约定向史某某主张。关于购气款37835元,由山水化工公司提供结算单和证明材料证实,欠款事实清楚,故山水化工公司提出要求鼎苑建设公司支付购气款378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鼎苑建设公司未在承诺期限结清购气款,给山水化工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故山水化工公司要求鼎苑建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0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山水化工有限公司购气款37835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07元,合计38442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山水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元,由被告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在接到上诉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