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21执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住所地平利县。
被执行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汉劳人仲案字【2024】114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至
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
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