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21执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住所地平利县。 被执行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汉劳人仲案字【2024】114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至 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鼎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 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