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26民初3129号
原告:***,男。
原告:***,男。
原告:***,男。
原告:***,男。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侯兴欣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