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冠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5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冠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寿丰街50号A座12层1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5023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东东风路北1号楼科技市场数码港16楼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3563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冠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4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冠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冠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冠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10元,减半收取17105元,由上诉人河南冠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