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9282号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4层510。
法定代表人:刘勇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兴兴,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北 1 号楼科技市场数码港 16 楼 1605 室。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立案。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晗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