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632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大厦2号楼601。
负责人:刘雪松,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郑州市文化路东东风路北1号楼科技市场数码港16楼16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公民身份号码:×××。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京0108民初63217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 610 617.9元的财产。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 610 617.9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杨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瑞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