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08民初632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大厦2号楼601

负责人:刘雪松,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郑州市文化路东东风路北1号楼科技市场数码港1616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411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公民身份号码:×××。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7日作出(2018)0108民初63217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 610 617.9元的财产。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812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 610 617.9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杨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瑞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