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1民初3248号
原告:宜宾富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二二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6898314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510964313。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910158870。
被告:宜宾富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高峰路31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9938527X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宾富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富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宜宾富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宾富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