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525民初656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10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69年10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祥和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宜宾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宜宾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