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寿银与四川一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03民初222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一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机耕村新港华府2号楼C3幢第2层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一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川一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一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计1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