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12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街道办事处龙都北路773号4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9)川0112民初950号生效法律文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783019.00元。
执行中,已执行到位43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房屋。但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凯宴牌汽车,但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40019元(具体准确金额以付清之日结算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