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川0113民初916号
原告: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龙都北路773号4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智汇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1509号(成都国际铁路港现代物流大厦A区4楼A0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得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智汇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新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得公司、路桥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智汇新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得公司、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宏得公司、路桥公司与智汇新城公司之间签订的《青白江区城厢镇古城保护与开发项目(第一期)建设-租用-移交(BLT)合同》;2.智汇新城公司支付宏得公司、路桥公司工程款及管理费4,611,901.23元;3.本案诉讼***汇新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0日,宏得公司、路桥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了青白江区城厢镇古城保护与开发项目(第一期)工程。2017年3月20日,宏得公司、路桥公司与智汇新城公司签订了《青白江区城厢镇古城保护与开发项目(第一期)建设-租用-移交(BLT)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3,580,000元,项目建设期670天,合作期为10年。合同签订后,按照智汇新城公司的要求,联合体不仅于2017年4月27日在青白江区注册成立成都天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公司),完成了管理及技术人员到位、前期设备到位的工作,还完成了驻地建设、项目三通一平、安全文明标化建设、配合征地拆迁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应智汇新城公司要求完成了项目水电接入、周边道路改造翻修、环境改造、场地硬化、围挡、除尘设备安装等零星工程。2017年8月底,智汇新城公司向宏得公司、路桥公司传达口头通知,告知根据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城厢镇古城保护与开发项目整体规划将作出重大调整,项目暂停施工。2017年12月中旬,智汇新城公司传达提前终止项目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于当年12月底正式通知提前终止项目合同相关合同。2018年,双方分别委派了相关工作人员沟通费用结算工作。2019年11月20日、2021年4月20日,智汇新城公司指定的工程造价公司分别对联合体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确认。2021年10月8日,智汇新城公司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天汇**公司2017年3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报告。上述审核、审计结果作出后,智汇新城公司以需要主管部门确认为由,迟迟未支付相关费用。后因智汇新城公司及其上级母公司人员调整,导致无人对接相关事宜,结算工作就此搁置。故宏得公司、路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智汇新城公司辩称,涉案合同真实存在,基于一些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实际上早已终止履行。对于宏得公司、路桥公司主张的金额有异议,该金额虽系当时双方在协商结算过程中由智汇新城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作出,但智汇新城公司对其中一些项目持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标通知书、青白江区城厢镇古城保护与开发项目(第一期)建设-租用-移交(BLT)合同、营业执照、收方单、往来函件、审核报告、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确认单、竣工结算总价单、管理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0日,智汇新城公司(甲方)通过招投标程序与宏得公司、路桥公司(乙方)签订《青白江区城厢镇古城保护与开发项目(第一期)建设-租用-移交(BLT)合同》,约定甲方将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古城北门广场项目、城厢古城综合展厅项目、***片区-明教寺觉皇殿保护维修项目、城厢古城护城河整治项目等四个单体项目交由乙方建设投资,建设期670天,项目合作期为10年(含建设期及运营期),每个单体项目单独履行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交付、移交、租金费用收取等全部合同义务。该合同第16条第2款第5项约定,因甲方责任导致依法或依约终止本合同,以及特定情形下甲方选择终止本合同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收项目,如果项目工程尚未开工,则按照经双方确定的乙方已投入的前期工作费用加利息进行回收;如果项目已开工但未完工或者未交付,按经双方认可并经政府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加投资回报的价格进行回收;如果项目已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按(经双方认可并经政府审计的实际投资额+投资回报额-投资已回收额)的价格进行回收。
该合同签订后,宏得公司、路桥公司于2017年3月进场施工,并于2017年4月27日出资组建天汇**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宏得公司持股40%、路桥公司持股60%)作为项目公司。2017年12月底,因涉案项目整体规划作出重大调整,智汇新城公司告知天汇**公司提前终止项目合同履行。智汇新城公司于2017年12月停工,停工时已完成指挥部及前期拆迁组办公区零星建设工程、项目公司办公驻地室内装修及室外总坪改造工程、武庙外道路硬化、零星修补、绿化及垃圾处理工程、老城厢中学教师宿舍东侧零时围挡搭设及奎阁巷道路扩宽施工工程等项目。
2018年7月12日,天汇**公司向智汇新城公司发出《关于请求对青白江区城厢镇古城保护与开发项目(第一期)工程费用清算及补偿的报告》,要求智汇新城公司向其支付已完成项目的预算费用2,953,060.72元和补偿因该项目而发生的行政、资金成本、人员工资、车辆使用费、管理费、税金等损失3,819,958.26元。此后,双方就该两部分费用进行了协商,并由智汇新城公司委托相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单位进行审核。2022年3月25日,受智汇新城公司委托的四川兴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审定已完成的工程造价为2,489,363.09元,其中室内装修、室外总坪改造、武庙、奎阁巷工程造价为1,757,291.35元,国投及拆迁办公室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为732,071.74元。对此审核结果,智汇新城公司、宏得公司、路桥公司、天汇**公司在两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确认。2022年1月12日,受智汇新城公司委托的四川兴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认定天汇**公司在涉案项目于2017年3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管理费用共计支出为2,122,538.14元,其中行政、差旅费及零星开支269,946.94元,资金成本249,032.34元,人员工资915,067.34元(包含2018年-2019年支付的留守人员工资),车辆购置及使用费137,811.7元,房屋租赁、驻地建设费用388,791.32元,税金161,888.5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宏得公司、路桥公司与智汇新城公司签订的《青白江区城厢镇古城保护与开发项目(第一期)建设-租用-移交(BLT)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智汇新城公司因规划调整而终止履行合同,宏得公司、路桥公司对此接受并退场,双方在本案中对解除合同也无争议,故本院对宏得公司、路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非因宏得公司、路桥公司导致,智汇新城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宏得公司、路桥公司支付已完成项目的工程款。宏得公司、路桥公司主张按照双方审核确认的情况,要求智汇新城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489,363.0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宏得公司、路桥公司主张的管理费实际上属于宏得公司、路桥公司为涉案项目投入人工、资金和租赁场地、购置车辆、缴纳税金等行为产生的间接损失,在宏得公司、路桥公司提出相应补偿请求后,双方进行协商并由智汇新城公司委托审计单位进行了专项审计。该审计结果对智汇新城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智汇新城公司应按照审计结果支付补偿款2,122,538.1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智汇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青白江区城厢镇古城保护与开发项目(第一期)建设-租用-移交(BLT)合同》;
二、成都市智汇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89,363.09元、补偿款2,122,538.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48元,由成都市智汇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江 铮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