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仁寿晟兴商砼有限公司;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402民初2924号之一 原告:四川仁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铁环东路1号中鑫半岛龙湾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兰某,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四川仁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仁寿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65元,保全费2,663元,由四川仁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