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3民初1283号 原告: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铁环东路1号中鑫半岛龙湾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眉山市洪雅县洪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修文路115号。 负责人:***。 原告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