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铭知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铭知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民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05执222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铭知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珠江路都市经济园科学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民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好嘉业国际城****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铭知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民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5民初7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南京民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南京铭知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8200元及利息(以158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964元由被告南京民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相关财产查询和查封冻结,经查: 1、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2、被执行人无车辆、无证券登记情况; 3、被执行人除本案外,本省另有执行案件5件,均未清偿。 4、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无存款。 5、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1年8月31日,如需续封请于上述日期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 6、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上门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拘传,因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经营,未找到其法定代表人而未能拘传; 7、本院8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于2021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再次进行查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或下落,申请人未能提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行到相应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释明,申请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