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2民初11604号
原告:广东统一机器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西牛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312984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三蕙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积善里村二巷***号。注册号:4419000008374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统一机器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三蕙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