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统一机器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统一机器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三蕙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执957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统一机器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西牛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31298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东莞市三蕙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积善里村二巷三十四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7187946-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统一机器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三蕙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11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60000元、退回货款9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449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诉讼过程中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又向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以及各大银行等单位查询、核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能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