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执10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统一机器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西牛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312984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永丰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13350349181Y。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2民初14606号民事调解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8月19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5620元、违约金20000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下落暂不明。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的存款得0.92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11月9日,逾期未申请延长的,冻结效力消灭)。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综上,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能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