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36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执行人陕西博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晶城秀府11幢1单元9层109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博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6】113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6402.92元,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296元,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26402.92元,交纳执行费296元,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3619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7年9月28日
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
合议庭成员:***、***、***
承办人:***
记录人:***
案由:劳动争议
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博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
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博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6】113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6402.92元,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296元,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26402.92元,交纳执行费296元,介绍完毕,请合议是否执行完毕?
郭:我认为本院(2017)陕0113执3619号案执行完毕。
***:同意本院(2017)陕0113执3619号案执行完毕。
张: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
决议
本院(2017)陕0113执3619号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