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2民初395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中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97295012F。
法定代表人:张显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骏,四川杰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金,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834259。
法定代表人:张**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开国,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斐,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80元,反诉费1090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 徐建
审判员 刘斌
审判员 黄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