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

永康市三星铝盘头制造厂与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5972号
原告:永康市三星铝盘头制造厂。
被告: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永康市三星铝盘头制造厂与被告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康市三星铝盘头制造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荣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