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20312号
原告:江苏太湖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蒋国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伟。
被告:上海锐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西,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太湖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顾敏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