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鸿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华鸿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民初23803号之一
原告:单关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鸿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林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楚,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关心与被告上海华鸿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金根元
代理审判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