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1282执34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靖江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靳某。
本院在执行上海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2767993.32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4)苏1282民初3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