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0民初14675号
原告:西安国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沣京工业园传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101号5号楼B区51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国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西安国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国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