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22执775号
陕西奉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奉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422民初15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奉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奉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129215元及诉讼费135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本案案件款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奉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将该笔款项领取。(2023)陕0422民初15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22执7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6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