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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上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092号 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与北医道交口仓生大厦A区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101号5号楼B区51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白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