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092号
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与北医道交口仓生大厦A区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101号5号楼B区51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白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