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沪0151财保21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庞 芸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