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沪0151财保21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庞 芸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