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鑫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0财保157号 申请人: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A7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鑫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76号1510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鑫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购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鑫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祝 萍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