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行终4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锴,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洪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电,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秀,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复洁环境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电,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秀,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蕾雅,女,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复洁公司)、复洁环境工程(苏州)有限公司(简称复洁环境公司)、原审第三人刘蕾雅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168121.4,申请日为2010年4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8日,专利权人为上海复洁公司和复洁环境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速真空干化隔膜压滤机,包括在滤室中设有多块分开的隔膜滤板(13),所述隔膜滤板(13)包括隔膜空腔,其特征是:在隔膜滤板(13)两旁均设有加热板(12),所述加热板(12)包括加热板内腔,滤室一侧设有进料口(18)、出液口(19),分别通过进料通道(24)、出液通道(25)连接各加热板(12)、及隔膜滤板(13),所述各加热板内腔、隔膜空腔的两端还分别设有进口(21)和出口(22),在加热板(12)和隔膜滤板(13)间为受压物料过滤后填充的空间(2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真空干化隔膜压滤机,其特征是:所述隔膜滤板(13)在滤板两侧上包覆设有隔膜(16),所述隔膜(16)有两层,隔膜(16)外还包覆设有滤布(17)。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快速真空干化隔膜压滤机,其特征是:所述滤室还设有抽真空口(20),通过抽真空通道(26)连接各加热板(12),及隔膜滤板(13)。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快速真空干化隔膜压滤机,其特征是:所述空间(23)内填充设有空腔板框(15),所述空腔板框(15)上分别设有进料通道(24)、出液通道(25)、与抽真空通道(26)。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快速真空干化隔膜压滤机,其特征是:所述进料口(18)位于滤室中间,抽真空口(20)在进料口(18)的上方,出液口(19)在进料口(18)的下方;所述进口(21)均位于加热板(12)、隔膜滤板(13)的上端,所述出口(22)均位于加热板(12)、隔膜滤板(13)的下端。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快速真空干化隔膜压滤机,其特征是:所述隔膜滤板(13)、加热板(12)均为板框结构。”
2016年4月13日,刘蕾雅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证据1-3。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6年6月1日向刘蕾雅和上海复洁公司、复洁环境公司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上海复洁公司、复洁环境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6年8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1、上海复洁公司及复洁环境公司认可刘蕾雅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公开性;2、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刘蕾雅于2016年8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上海复洁公司及复洁环境公司,上海复洁公司及复洁环境公司核实签收;3、刘蕾雅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同请求书和2016年8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
2016年10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02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认为:
(一)审查基础
被诉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上海复洁公司、复洁环境公司对刘蕾雅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上述证据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隔膜滤板(13)两旁均设置具有内腔、进出口的加热板(12)以及该加热板与进料口、出液口的连接;在加热板(12)和隔膜滤板(l3)间为受压物料过滤后填充的空间(23)。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干化物料含水率、加快脱水速度、缩短脱水时间。刘蕾雅和上海复洁公司、复洁环境公司均认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与证据1都包括加热脱水的工作过程,证据2给出了在证据1的基础上为了提高脱水效率而设置加热板的技术启示;并且在加热脱水的过程中,没有证据表明证据1中的Y型加热器构成在板框之间设置加热板以提高加热脱水效率的技术障碍;另外,在证据1的板框之间设置加热板之后,为了实现污泥的过滤干燥从而将进料通道、出液通道与之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证据1公开了由真空管路连接等板框,而设置了真空管道,必然有对应的抽真空口;证据2公开了在角落处设有前后贯通之排污水孔35,结合对前述权利要求的评述,当将证据2的加热板框结合到证据1的压滤机中形成板框和加热板重叠拼靠的排列方式时,在真空管道与板框连接时,为了保证管道设置的连贯,将真空管道连接板框的同时将真空管道与板框之间的加热板相贯穿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本专利中并未对空腔板框的结构和作用作具体的限定和描述;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本专利中空腔板框是用于填充滤饼;证据3中的泥饼框也是用于填充滤饼,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泥饼框的具体结构可根据过滤装置所能制备的滤饼体积或数量进行设计,由此,证据3给出了在证据1结合证据2从而形成加热板和隔膜滤板间空间的基础上设置空腔板框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另外,为了保证顺利抽真空而将空腔板框设置抽真空通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
证据1公开了公开了进料口、出液口和隔膜滤板的进出口。证据2公开公开了加热板上下端的进出口。而抽真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物料处于负压的挤压状态,而选择单独设置真空口、真空通道并将其置于进料口的上方是在具体的压滤机管路设计中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6
证据2的加热板框为板框结构;证据1的等板框即为板框结构。由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2公开,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刘蕾雅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予以评述。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海复洁公司及复洁环境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上海复洁公司及复洁环境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专利复审委员会遗漏了两个区别技术特征:③一种快速真空干化隔膜压滤机;④包括在滤室中设有多块分开的隔膜滤板(13),所述隔膜滤板(13)包括隔膜空腔。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快速真空干化隔膜压滤机”系本专利名称,并非一项具体的技术特征,对于上海复洁公司及复洁环境公司主张的该项区别技术特征不予支持。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在本专利中权利要求及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隔膜滤板应为内部中空的板框结构,滤板外部包覆有隔膜,从而形成隔膜内腔。该隔膜内腔可以通入压缩空气、冷热水、蒸汽或导热油,在压滤环节可对物料进行挤压脱水及加热。而根据证据1中的创作说明,当Y型进热气口(25)开始充热气时,热气系充满“弹性膜片(30)与板框(20)中间”,且弹性膜片(30)与板框(20)并未黏合。结合证据1图3中板框(20)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未充热气时板框(20)与弹性膜片(30)之间为贴合状态,二者之间并未形成中空的内腔结构。虽然在充热气时,板框(20)与弹性膜片(30)之间会形成膨胀空间,但该膨胀空间并不能通入压缩空气、冷热水或导热油等其他物料。而且由于本专利的隔膜滤板为中空结构,在加入待挤压物料时,隔膜还会向隔膜内腔膨胀,从而能够提高后面挤压环节的压力,而证据1的板框(20)与弹性膜片(30)则无法实现该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上述不同也应构成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弹性膜片充热气时具有膨胀空间相当于本专利的隔膜空腔,遗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上海复洁公司及复洁环境公司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对于“权利要求2相比证据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隔膜(16)有两层’”的主张未做评述的理由,鉴于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口审记录表中,上海复洁公司及复洁环境公司已经明确表述对于权利要求2,其主张隔膜是一边一层的。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的主张并不存在遗漏审理的情形。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为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专利复审委员会遗漏了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前提下,其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认定错误,其对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认定亦存在错误。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刘蕾雅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其上诉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被诉决定遗漏了相应的区别特征,缺乏事实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隔膜空腔是可容纳压缩空气等介质从而能够使隔膜膨胀的空间;证据1中的弹性膜片和板框之间同样具有可以冲入热气的空间从而使弹性膜片膨胀。可见,该区别特征已经被公开。且上海复洁公司及复洁环境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相应区别特征的认定并未明确提出异议。
上海复洁公司及复洁环境公司、刘蕾雅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证据1:中国台湾专利文献TW573692,申请日为2003年5月23日,公开日为2004年1月21日。其公开了一种污泥压滤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专利说明书公告本第7-11页 附图2-9):该压滤机用于干燥污泥,并且包括在滤室21中设有多块具有耐热性弹性膜片30的滤板板框20,该板框为复数组可活动重叠拼靠之板框;板框上段设有Y型进热气孔25,并且外接一热气供应管路,使热气充满弹性膜片30与板框之间,由于两者之间并未粘合,因此弹性膜片充热气时具有膨胀空间,并且间接传热至滤布内之污泥,而板框下段之出热气孔26则外接一热气回收管路;等板框20可重叠拼靠于外部固定座,使污泥入口22、吹气孔23及排水孔24各自连通一污泥管路50、一吹气管路60及一排水管路70;一抽水抽气管路设有一真空泵浦;含水之污泥51经由污泥管路50强制送入两两滤布40所闭合形成之滤袋中,并且持续进行挤压脱水,使污水经由排水孔24、排水管路70及第二控制阀往外排出,污泥51则包在两两滤布内。结合证据1附图2可以确定,进料通道、出液通道具有进料口和出液口、并连接各滤板板框,进料通道的进料口和出液通道的出液口设在滤室21的一侧,在板框20之间为受压物料过滤后填充的空间。开始压滤污泥作业时,含水之污泥经由污泥管路强制送入两两滤布所闭合形成之滤袋中,并且持续进行挤压脱水,使污水排出;在挤压脱水作业后,热气(蒸汽或热水)持续通过板框之进出热气孔、使弹性膜片受热并加压膨胀而加热挤压污泥。
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有:参见图2,为压滤机涉及的压滤系统2的结构示意。包括滤室,在滤室中设有多块隔膜滤板13,所述隔膜滤板13为板框结构,包括基板、隔膜16、滤布17。基板中形成隔膜内腔,隔膜内腔可以通入压缩空气、冷热气、蒸汽和导热油。……物料在空腔板框15内,头、尾板11、14、加热板12、隔膜滤板13均为中空。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且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被诉决定、证据1-3、上海复洁公司及复洁环境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口审记录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证据1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滤室中设有多块分开的隔膜滤板(13),所述隔膜滤板(13)包括隔膜空腔”的技术特征。
首先,本案中,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无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隔膜空腔”具有通常的含义。而在专利确权案件中,考虑到专利权人修改涉案权利要求的机会等因素,可以运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界定涉案权利要求用语的具体含义。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有:“在滤室中设有多块隔膜滤板13,所述隔膜滤板13为板框结构,包括基板、隔膜16、滤布17。基板中形成隔膜内腔,隔膜内腔可以通入压缩空气、冷热气、蒸汽和导热油。……物料在空腔板框15内,头、尾板11、14、加热板12、隔膜滤板13均为中空。”根据上述文字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其隔膜滤板应为内部中空的板框结构,滤板外部包覆有隔膜,从而形成隔膜内腔。该隔膜内腔可以通入压缩空气、冷热水、蒸汽或导热油,在压滤环节可对物料进行挤压脱水及加热。而证据1中公开的内容为:板框上段设有Y型进热气孔25,并且外接一热气供应管路,使热气充满弹性膜片30与板框之间,由于两者之间并未粘合,因此弹性膜片充热气时具有膨胀空间,并且间接传热至滤布内之污泥,而板框下段之出热气孔26则外接一热气回收管路。根据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知,在未充热气时,其板框与弹性膜片之间为贴合状态,二者之间并未形成中空的内腔结构。可见,证据1中公开的板框与弹性膜片所形成的结构与本专利限定的隔膜滤板中包括的隔膜空腔的具体结构并不相同。其次,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不仅要求该对比文件中包含有相应的技术特征,还要求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该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实质相同。如原审判决认定,本专利的隔膜滤板为中空结构,在加入待挤压物料时,隔膜还会向隔膜内腔膨胀,从而能够提高后面挤压环节的压力,而证据1的板框(20)与弹性膜片(30)则无法实现该效果。即二者的功能、效果亦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被诉决定遗漏了相应的区别特征,并无不当。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张上海复洁公司及复洁环境公司在无效程序中对被诉决定中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的区别特征予以认可的问题,专利法针对专利确权程序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虽然在无效程序中上海复洁公司及复洁环境公司对相应的区别特征存有相应的陈述,但在原审程序中上海复洁公司及复洁环境公司明确提出了被诉决定遗漏了相应的区别特征,且区别特征的认定源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客观比对,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在满足听证程序的基础上,对涉案专利限定的技术特征是否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进行客观的评述,并无不当。故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戴怡婷
审 判 员 王东勇
审 判 员 吴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