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23执前调708号
申请执行人: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392XX,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519室,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999弄聚诚创业园35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祥瑞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7731971162,住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彭集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祥瑞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923民初19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祥瑞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835.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