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5财保314号
申请人: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351号2号楼519室。
法定代表人:MARCOSCHMID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上海汉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5月18日生,住徐州市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5,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5,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