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5财保314号 申请人: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351号2号楼519室。 法定代表人:MARCOSCHMID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上海汉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5月18日生,住徐州市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5,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5,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