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733号之一
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519室。
法定代表人:STEPHANMICHELBOCKEN(斯蒂芬米歇尔博肯)。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蕴俭,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上海汉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庞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27弄1号三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钟耀祖。
被告:钟耀祖,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云程,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薛创军,男,1974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云程,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芮,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庞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钟耀祖、***、薛创军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本案进行调解。嗣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因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
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侯楠竹
法官 助理  杨青青
书 记 员  汤菁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