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545号之二
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咸阳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也已经收到合同款项,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对被告咸阳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燃气锅炉三台﹝型号WNS15-1.6-Q(LN)﹞、配套节能器三台(型号SM15-0)、配套烟气冷凝三台(型号SM15-0)、燃气燃烧器一台(型号ES1000GEFGR)的查封予以解除。
诉讼费30470元,减半收取15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红卫
人民陪审员 陈有民
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