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咸阳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545号之二

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咸阳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也已经收到合同款项,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对被告咸阳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燃气锅炉三台﹝型号WNS15-1.6-Q(LN)﹞、配套节能器三台(型号SM15-0)、配套烟气冷凝三台(型号SM15-0)、燃气燃烧器一台(型号ES1000GEFGR)的查封予以解除。

诉讼费30470元,减半收取15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红卫

人民陪审员  陈有民

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