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咸阳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545号

申请人: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楼**。

法定代表人:StephanMichelBocken。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

被申请人:咸阳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龙北村iv>

法定代表人:张玉军。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959,431.03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咸阳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59,431.03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红卫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