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545号
申请人: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楼**。
法定代表人:StephanMichelBocken。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
被申请人:咸阳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龙北村iv>
法定代表人:张玉军。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959,431.03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咸阳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59,431.03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红卫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