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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某某家俱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02民初14267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某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武汉市某某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654600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07484.10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27865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因“国家某某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网络安全2#教学楼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签订《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格:合同总价暂定为17786640元(含税,税率13%),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详见附件清单,根据家具实际交货量据实结算。本合同固定单价不因任何因素(含进口关税调整、材料的市场调价和国家政策性调价等)而变化。价款支付:分期支付,第一期付25%,合同签订后10天内,累计付款金额4446660元;第二期付至50%,某某厂验货并确定后,于家具发货前,累计付款金额8893320元;第三期付至60%,货到现场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10天内,累计付款金额10671984元;第四期付至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付款金额15118644元(暂定);第五期付至95%,对业主竣工结算完毕后,累计付款金额16897308元(暂定);第六期付至98%,2年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累计付款金额17430907.20元(暂定);第七期付至100%,政府指定的审计单位出具了最终决算报告后,累计付款金额17786640元。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及乙方原因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付款,在友好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争议解决:所有由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乙方向合同签订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以及家具采购报价清单等文件要求向甲方交付家具。截至2020年9月8日乙方交付家具总计13324件(比采购清单约定的11376件多交付1948件),当日原被告双方以及使用单位共同签署《家具验收移交表》确认交付及验收合格。截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支付13132040元,欠付4654600元。原告经多次催款未果,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请金额是根据双方的合同总价扣除被告已付金额计算得出,但争议金额计算明显错误。本案结算金额应由被告审计金额扣除已付金额为上述支付金额,而原告在没有确认结算总金额的前提下,单以合同金额来作为主张的结算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在之前的证据交换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先后提交的两份结算资料进行了抗辩,指出了结算资料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原告目前的证据无法佐证实际结算金额;二、根据案涉合同第4.3条第三项约定,原告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变更项需要将综合单价上报被告建设单位和审计机构予以确认后执行,但原告未履行前述流程导致结算金额无法确认,过错在于原告,其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以及本案相关费用;三、根据合同第4.1付款方式,本案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仅向被告提交了已付金额对应的发票,对未付部分的发票尚未提交,同时,付款方式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应以被告的审计为前提。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如其不能证明实际的结算金额,应驳回其诉请。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将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其他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9日,发包人某某(武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某甲公司签订《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某某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PPP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以EPC身份实施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工程内容及规模为公用建筑部分、配套建筑部分、临空港新城道路与地下管廊部分和绿化景观与湿地公园工程四大部分。 2019年7月2日,甲方某甲公司与乙方某乙公司签订《国家某某安全人才与某某网络安全学院2#教学楼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含附件)》及《家具采购报价清单》,合同价格:合同总价暂定为17786640元(含税,税率13%),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详见附件清单,根据家具实际交货量据实结算。产品单价包含且不限于乙方货物从制造、装运到甲方工地并且安装直至竣工验收等所有费用,本合同固定单价不因任何因素(含进口关税调整、材料的市场调价和国家政策性调价等)而变化。价款支付:分期支付,第一期累计付款比例25%,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预付款保函(与预付款同等金额)后10天内,累计付款金额4446660元;第二期累计付款比例50%,某某厂验货并确定后,于家具发货前,累计付款金额8893320元;第三期累计付款比例60%,货到现场,乙方如实提供正式、合法、有效的送货单、签收单给甲方并报经甲方验收通过后10天内,累计付款金额10671984元;第四期累计付款比例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付款金额15118644元(暂定);第五期累计付款比例95%,对业主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累计付款金额16897308元(暂定);第六期累计付款比例98%,2年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累计付款金额17430907.20元(暂定);第七期累计付款比例100%,政府指定的审计单位出具了最终决算报告后,累计付款金额17786640元(支付至决算报告中此价款的100%)。说明1、本合同下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款项且收到乙方按甲方要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款资料为付款前提,具备上述条件后甲方予以支付;2、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公司开具的预付款保函;3、除预付款以暂定合同总价为基数外,各期累计支付以计量结果为基数;4、在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甲方不排除使用E信通等其他支付方式。乙方申请设备预付款及每期设备进度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应在开票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指定发票接收人,甲方收到发票且审核通过后方可对乙方付款。变更的结算方式为1、对于合同内相同子目的变更,综合单价按本合同价格执行;2、对于合同内有相似子目的变更,综合单价参照相似子目的价格由乙方报经甲方、建设单位和审计机构予以确认后执行;3、对于合同内没有子目的变更,乙方应将综合单价上报甲方、建设单位和审计机构予以确认后予以执行。交货地点为国家某某安全人才与某某网络安全学院施工现场甲方指定的位置;交付期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65日历天内,乙方应根据交付期要求,制定详细的交付计划,报甲方审批后实施,若计划的节点工期未实现,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于到货前48小时将到货名称、型号、数量、外形尺寸、重量及注意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以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伤,由于包装不当造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货物安装完成、验收完毕且交付甲方前的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交付甲方前,乙方须对货物负责进行保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复核现场各种条件,以保证货物满足现场要求。货物到达现场,甲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清点验收,若发现货物与合同清单不符,乙方负责补齐或更换。未交付甲方前,乙方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和保护,并负责将场地清扫干净。在向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针对乙方工作提出问题的解释、答疑工作,协助甲方通过竣工验收,完成竣工结算。除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期,在友好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除不可抗力及乙方原因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付款,在友好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家具采购报价清单》载明:一至五层家具总计11376件,合计17786640元。 2019年8月6日,某乙公司针对2019年7月30日国家某某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2号教学楼家具摆样情况出具《关于网安学院2号教学楼现场摆样调整情况说明函》,分别关于实验室工作位、老师讲台、研究生工作位、学生课桌、学生椅、独立办公桌、独立办公室文件柜、沙发、茶几、茶水柜、讨论桌等回复具体家具摆放的调整情况。 2019年8月20日,某乙公司出具《家具产品颜色清单》,由某甲公司予以确认。 2021年9月8日,某乙公司出具《家具款式变更清单确认函》,由某甲公司予以确认;某乙公司于同日出具《家具变更(合同增加)确认函》,由某甲公司及华中某某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签章确认“家具变更(合同增加)确认函中的数量、金额以《华中大明德楼家具验收移交表》的确认为准。” 2020年9月8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署《国家某某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2号教学楼华中科技大学明德教学综合楼家具验收移交表》(含项目验收清单),实际移交家具共计12365件。 2021年3月,某乙公司出具《国家某某安全人才与某某网络安全学院(2#教学楼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结算书》,其中列明家具价格清单,结算总价为17850350元。其后,某乙公司再次提交关于《国家某某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网络安全2#教学楼家具工程——结算清单(总表)》,结算送审金额合计为19528360元。 2023年12月1日,某某(武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关于网安学院、展示中心、培训中心、核心区景观项目结算金额确认的函》,内容为:网安基地项目当前已进入竣工结算阶段,为推进项目结算工作,我司和武汉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于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9日、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1月27日等多次召开网安基地房建及景观绿化项目结算推进工作专题会,协调解决结算审核对接工作中的争议问题。期间,贵司根据会议要求,陆续补充了部分结算资料,并与跟踪审计单位进行了核对,然截至目前,跟踪审计单位反馈贵司关于网安学院、展示中心、培训中心、核心区景观项目已无新的有效举证材料,故现将网安学院、展示中心、培训中心、核心区景观项目结算审核情况反馈贵司,请贵司在3日内予以确认,如逾期未反馈或举证无效的视为确认。并附有《国家某某安全人才与某某网络安全学院项目-结算汇总表(办公家具费)》,其中列明国家某某安全人才与某某网络安全学院2#教学楼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送审金额19528360元、结算金额14165368.01元、审减金额-5362991.99元。某甲公司收到该函件后于同日向某乙公司发送《关于某某学院2#教学楼家具结算金额确认的函》,载明:“我司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贵司承包的国家某某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核心区景观项目的建设单位某某(武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关于某某学院项目结算金额确认的函》详见附件,现将网安学院2#教学楼家具项目的结算审核情况反馈给贵司,请贵司对承包范围内的结算金额进行复核,并在2日内予以回函确认,如逾期未反馈或举证无效的视为确认。据审计单位和中信网安反馈,结算审核过程中贵司提供的结算资料和支撑依据有部分缺失,函件中的审核结果暂未扣除缺失部分对应的费用,故请贵司在审计单位出具正式结算审计报告前补充完善所有结算资料和支撑证据,若贵司未补充完善资料和支撑依据,造成审计单位扣减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贵司承担。” 2023年12月1日,某乙公司针对上述项目结算函向某甲公司出具《关于国家某某安全人才与某某网络安全学院2号教学楼家具竣工结算差异的回函》,内容为:我司中标贵司采购项目,一直积极参与贵司组织的各方沟通会,按各方的意见“保持家具风格统一,满足现场使用”的原则,结合校方的实际需求,并提供样品给各方摆样选择。经确定,于2019年7月30日在网安学院现场摆样。根据参与单位提出的调整意见,对2#教学楼家具的数量、款式、尺寸、颜色、材质等多维度进行大幅变更和部分产品功能升级,由此导致实际供货产品与招标款式变动较大。据此,我司作为该项目的家具供货方,根据贵司及各单位的要求,我司按照投标承诺的质量标准,为贵司保质保量提供家具产品,并完全满足甲方及使用方的需求,此项目家具产品数量、款式、功能的调整变更,仍各方多次协商结果。现就结算过程中对于产品变更部分的审计,审计方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变更部分的家具单价进行简单大幅审减,没有考虑尺寸、材质、功能、结构等因素,不符合我司提供产品的应有价值,家具行业内产品在各项目中的报价,包含以下组成部分:品牌、材质、结构、功能、设计、运营、产地、税金和工地现场实际情况等而产生,并不能因局部产品材质或款式的简单调整,而大幅审减产品总价,同时,我司在本项目应各方要求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了升级优化,审计方没有考虑产品升级后增加的应有价值。贵司来函中家具结算金额为14165368.01元,我司不予接受,我司意向结算金额为17300000元,差异预算3134631.99元。此项目于2019年4月启动,合同总金额17786640元,于当年底我司就完成送货及安装,直到2020年9月8日才正式办理家具验收移交手续,时至今日项目完工已快五年,我司合计仅收到合同款13132040元,该项目执行到现在,已给我司造成巨大的财务成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妥善解决项目结算,为感! 2024年4月17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送《关于某某学院2#教学楼家具结算金额确认的函》,主要内容为:我司某某项目部于2023年12月1日函告贵司关于某某学院2#教学楼家具结算确认的事宜(结算审核金额14165368.01元),函件中要求贵司对上述金额进行复核,并在2日内反馈,且要求贵司在审计出具正式结算报告前补充完善所有结算资料和支撑依据,若贵司未补充完善资料和支撑依据,造成审计单位扣减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后果贵司承担。另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国家某某安全人才与某某网络安全学院2#教学楼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第四条第3款中约定变更的结算方式以及第七条第14款约定,上述条款明确约定了工程变更的结算方式和手续办理要求,尽管贵司于2023年12月1日补充提交的支撑资料,然据审计单位和中信网安反馈贵司提供的有关家具变更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贵司诉求的结算金额,审计单位根据现有资料对变更中部分的家具重新定价。我司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建设单位发来的《网安学院2号教学楼家具结算审核结果》,审计单位审定金额为14712346.01元,现将网安学院2#教学楼家具项目的结算审核情况反馈给贵司,请贵司收到函件2个自然日内承包范围内的结算金额予以确认,如有不同意见请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审计单位提交相关定价支撑材料,如逾期未反馈或反馈材料不充分,则视为确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贵司承担。 2024年4月18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关于某某学院2#教学楼家具结算金额确认的回函》,对审计单位审定金额14712346.01元提出异议如下:一、本项目结算金额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与实际交货量确定。二、我司对贵司来函所载审计单位审定金额14712346.01元及其相关事宜不予认可。经核算,截至本函发出之日止,我司已审定本项目合同内金额为17786640元,该17786640元我司已审定本项目合同内金额不含增项或合同外款项,具体以我司另行主张为准。三、截至本函发出之日止,我司已收到合同内款项13132040元,贵司还应向我司支付合同内款项4654600元。 另查明,某甲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0月10日、2020年1月6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12月6日支付4446660元、2147766.25元、1996638.75元、2080919元、1639303元、820753元,合计13132040元。 某乙公司因某甲公司差欠合同款未付,委托湖北某某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为此向该所支付律师费127865元,湖北某某事务所向某乙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律师费发票。 庭审中,本院要求双方按照合同附件清单的固定单价以家具实际交货量据实结算的方式各自计算总价款,某乙公司出具的计算清单列明总价为19528360元;某甲公司出具的计算清单列明总价为19274716.80元,但某甲公司对该金额总价不予认可,认为仍应以审计总价14712346.01元为准。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国家某某安全人才与某某网络安全学院2#教学楼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含附件)》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首先,根据庭审查明事实,2020年9月8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署《家具验收移交表》,某乙公司已向某甲公司实际移交家具共计12365件,双方合同约定按照合同附件清单的固定单价以家具实际交货量据实结算,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据此各自计算出的总价款分别为19528360元、19274716.80元。某甲公司虽抗辩应当以14712346.01元结算总价为准,但该价款并未经某乙公司确认或同意,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具体理由如下:其一,某乙公司提交的家具数量已超出合同暂定量近一千件(12365件-11376件),某甲公司主张的结算价却比合同暂定总价低出三百万元(17786640元-14712346.01元),明显不符合逻辑常理;其二,某甲公司虽辩称因家具的材质、尺寸等均发生变化,其单价应随之调减,但某乙公司关于家具的调整及验收移交均已经某甲公司认可,某甲公司自行调低家具单价缺乏事实依据,且有违双方合同关于固定单价的约定;其三,某甲公司根据实际家具数量按合同单价计算的总价为19274716.80元,某乙公司并非按其计算的总价19528360元,而是自愿仅按合同价17786640元主张结算价款,因此,即使存在部分家具的实际调整应当扣减价款,对此某乙公司也已作出了价款金额的退让。双方均确认已付款为13132040元,因此本院对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合同欠款4654600元(17786640元-131320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次,双方合同约定,出具最终决算报告后支付全款,款项逾期支付一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涉案家具已于2020年9月8日验收移交,某乙公司于2021年3月报送结算价,某甲公司正式发函沟通结算事宜的时间为2023年12月,然因双方争议较大,最终并未达成一致的结算金额。结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某乙公司的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违约金以4654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某乙公司主张的2107484.10元为限。最后,因某甲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导致某乙公司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实际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27865元,按约应由违约方某甲公司承担,某乙公司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某某家俱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4654600元。 二、被告某某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某某家俱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654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107484.10元为限)。 三、被告某某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某某家俱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78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15元(已减半),由被告某某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