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27民初3118号
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经营者:李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
被告:中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民身份号码***,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原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郑州市,现住郑州市。
原告与被告中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某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38元,减半收取计536.69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