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622民初138号
原告:西藏佳安商砼有限公司,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比如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
诉讼代理人:黄某,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原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西藏佳安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原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西藏佳安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藏佳安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仁青拉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