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181执924号

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181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92513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44元。负担执行费7288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6日达成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42513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4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和解协议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4145元予以划拨,收取执行费728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42513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4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181执924号

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181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92513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44元。负担执行费7288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6日达成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42513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4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和解协议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4145元予以划拨,收取执行费728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42513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4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