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181执924号
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181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92513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44元。负担执行费7288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6日达成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42513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4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和解协议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4145元予以划拨,收取执行费728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42513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4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181执924号
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181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92513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44元。负担执行费7288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6日达成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42513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4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和解协议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4145元予以划拨,收取执行费728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42513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4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