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26民初48号之一
原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住址:涉县娲皇路老干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程贤良,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阳,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5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保全裁定。经审理,原、被告和解并达成调解意见,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冀0426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故原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查封、冻结被告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