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26民初48号
原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住址:涉县娲皇路老干活动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程贤良,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5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200万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一份,保单号为:1155419192019000003。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成都新意创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万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钰